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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军泉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军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64号罪犯周军泉,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周军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1年5月31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2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该犯系病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9.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军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军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