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文亮与杨正伏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亮,杨正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亮,男,回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正伏,男,回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王文亮申请执行杨正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履行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此案不需本院再做任何执行工作,申请人申请撤销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定,裁定如下: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亚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