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树根、许明芳与魏义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根,许明芳,魏义香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103号原告孙树根。原告许明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政,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根、许明芳与被告魏义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根、许明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根、许明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根、许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树根、许明芳负担。审判员 卞英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奚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