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彩霞诉被告于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霞,于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10号原告赵彩霞,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于洪飞,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霞诉被告于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航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