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万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万某(又名万某某),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沈某甲(又名沈某乙),男,1970年8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