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万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万某(又名万某某),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沈某甲(又名沈某乙),男,1970年8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