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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冯国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堂,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堂。被执行人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传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堂与被执行人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苏宪刚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