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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龙思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思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27号罪犯龙思洋,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2月28日龙思洋因犯盗窃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1日被释放。2004年2月12日,龙思洋因犯盗窃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州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龙思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15000元(8人共同承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原判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天,并处罚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8月27日起异动后至2016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思洋于2010年6月,因表现异常,恶意拖欠生产任务,被戴铐反省五天;2010年6月,因在回监舍路上趁带押警察不注意,窜至路边草地捡拾剃刀及手机等违禁物品,记警告一次,扣考核分20分;2011年3月,因生活琐事与同监犯打架,事后不听干警劝阻并企图报复,戴铐反省七天;2011年9月,因赌资问题,引发打架斗殴事件,被禁闭十五天;2011年10月,因债务纠纷与他犯发生争执,持小剪刀将他犯刺伤,戴铐反省七天;2012年1月,因与同监犯的欠债问题产生纠纷,并引发打架事件,扣考核分3分;2012年7月,因伙同他人在监内赌博,扣考核分10分;2012年8月,因不按要求穿拖鞋,扣考核分1分;2012年12月,因在过生活门安检时,不配合警察安全检查,扣考核分1分;2013年2月,因涉嫌喝酒隔离审查;2013年3月,因找外协师傅购买白酒、烟等物品并转卖白酒,扣考核分10分;2013年4月,因在安检时查获MP4一台,扣考核分5分;2014年8月,因知道罪犯何治国私藏违禁物品,该犯不制止、不举报,扣考核分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龙思洋在服刑改造中不知悔改,多次严重违犯监规被处罚。其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思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