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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4号原告苏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罗照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