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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曾玉屏与常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屏,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071-1号申请执行人曾玉屏。被执行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