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行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孙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合行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座1908室,组织机构代码66793017-7。法定代表人:蒯爱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世同,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干,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咏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斯路,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世刚。上诉人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因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 成审 判 员 李 琦代理审判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亚敏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