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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乐会与房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会,房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40-2号��告:刘乐会。被告:房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会诉被告房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乐会撤回对被告房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乐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