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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亚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亚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56号罪犯马亚存,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9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亚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亚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亚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亚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亚存准予减刑九个月(刑��至2015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