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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涛、马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涛,马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商初字第918号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南宫鑂,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王丽琴,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涛,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马洁,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涛、马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3元,减半收取1871.5元,由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永生审 判 员  吴 楠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