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路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路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重庆路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汽车超市c1-11。法定代表人陈伦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杰,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波,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路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杨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路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路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重庆路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兴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