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罪犯沈敬强奸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敬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170号罪犯沈敬,男,生于1978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三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沈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获得标准分205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本人报告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沈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沈敬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代理审判员 徐小雁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