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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葫芦岛益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益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00252号原告葫芦岛益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14号202。法定代表人杨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葫芦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路公汽公司四楼。法定代表人高玉良,该联合社监事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力,辽宁大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葫芦岛益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葫芦岛益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葫芦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益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益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0元减半收取2,14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2,180.00元,由原告葫芦岛益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 丹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人民陪审员  耿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牛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