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成成与青岛伟立精工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成,青岛伟立精工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成,农民。被执行人青岛伟立精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成成与被执行人青岛伟立精工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