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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格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格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235号原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鹏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志新,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阳格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秋。被告:刘景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格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格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