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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女,汉族,住岳阳市华容县。因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邓纯平,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钏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徐某从他处下载淫秽视频并储存在其电脑主机内,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新发东路XX号手机店内向客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客人每下载12部淫秽视频,徐某收取人民币5元的费用。2014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缴获存有淫秽视频的电脑主机一台,当场抓获在为客人下载淫秽视频的被告人徐某。经审验,缴获电脑主机内的101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判处判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电脑主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剑敏(兼)书记员 黄  永  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