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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合肥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97号原告:合肥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俊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业满,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汤道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万智商业经营管理��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智商管公司”)与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鲜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汇鲜商贸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举证的《中房名都商铺业主明细表》以及《出租商铺所有人授权委托书》足以证明本案涉及业主91位,人数众多,系群体性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应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进行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均委托本案原告经营管理,本案原告系万智商管公司,并非所有业主,被告所述本案人数众多,是群体性案件不属实。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公司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瑶海区,属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