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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潘志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头村下沙股份合作经济社,潘志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头村下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头村。诉讼代表人潘玉某。被告人潘志某(曾用名潘志锋),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头村下沙股份合作经济社负责人,住南海区狮山镇沙头下沙村紫来里**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麦仲康、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头村下沙股份合作经济社、被告人潘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成尉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头村下沙股份合作经济社村民向当时担任该经济社负责人潘志某反映村里的宅基地不够。同年9月26日,潘志某主持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及经济社的村民一致同意将塘下田的53.2亩农用地进行填埋,用于分宅基地。2013年7月5日开始,潘志某在没有上级政府部门的批准下,雇人将上述农用地进行填埋。填埋土地后,潘志某组织把一部分填埋的土地分给下沙社村民,并将另外一部分填埋土地卖给了村民作为建房使用。同日,南海区狮山国土资源管理所向下沙村民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复耕复绿,但该村仍未复耕。至2014年,该土地已被严重破坏,不适宜作物的生长。同年9月9日,潘志某投案自首。经检测,狮山镇沙头村农用地地块,总面积为35469.6平方米(53.2亩),因填埋等人为活动而受到严重的干扰,耕作层土壤被完全覆盖,新填埋土壤肥力贫瘠,农作物无法形成正常生产力,综合性能已无法达到原有水平,耕地功能彻底丧失。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改变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潘志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潘志某的辩护人以潘志某认罪态度好、系自首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头村下沙股份合作经济社、被告人潘志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头村下沙股份合作经济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改变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潘志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潘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头村下沙股份合作经济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虹虹人民陪审员  都海莲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