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劳务费35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牛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