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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号原告刘某,农民,现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李兆杰,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太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瑞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