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屈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辆维修费6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