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鲁金成抢劫罪,鲁金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240号罪犯鲁金成,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1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金成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4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鲁金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7个。本院认为,罪犯鲁金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金成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