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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终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仰春诉汪付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仰春,汪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字第000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仰春,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付林,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徐仰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仰春,被上诉人汪付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中徐仰春提出汪付林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中没有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原审卷宗也没有双方当事人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因此,对汪付林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应予以查明。徐仰春称其不支付汪付林地磅款是因为地磅没有合格证,因质量问题被正阳县技术监督局扣押。正阳县技术监督局扣押决定书显示,扣押地磅的原因系涉嫌存在未经检定即投入使用问题。因此,对地磅检定的责任主体及地磅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事实,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