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孟,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雪琴,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威之,职务不详。被告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王威之,职务不详。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与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牛印务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牛视觉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永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牛印务公司、五牛视觉包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控公司诉称,2013年2月6日,金控公司与五牛印务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金控2013租字第007号、008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金控公司向五牛印务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由五牛印务公司所有的印刷设备转让给金控公司,再由金控公司出租给五牛印务公司,租期三年。并约定若五牛印务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每延期支付一日,按照应付未付租金总额的5‰计收违约金。同日,金控公司与五牛印务公司签订了编号金控2013租抵字第004号《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五牛印务公司将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设备对其所欠金控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金控公司与五牛视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金控2013租保字第014号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五牛视觉公司所欠金控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编号为金控2013租字第007号、008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五牛印务公司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合同签订后,金控公司依约向五牛印务公司采购设备,并将所购设备交由五牛印务公司自行使用。但五牛印务公司自2013年11月16日开始发生违约,截止2014年10月9日,五牛印务公司拖欠应付租金及手续费累积达到人民币7439074.26元,并由此产生逾期违约金人民币657839.63元。至今,五牛印务公司仍未履行任何债务,且保证人亦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据此,金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金控公司与五牛印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五牛印务公司返还金控公司所有的设备,并向金控公司支付违约金459552.5元;3、五牛印务公司向金控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手续费7439074.26元,截止起诉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657839.63元,并一直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即将到期的租金、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等,直到将租赁物返还给金控公司为止;4、金控公司对五牛印务公司名下的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5、五牛视觉公司对金控公司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均由各被告承担。被告五牛印务公司、五牛视觉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金控公司作为出租人(甲方),与承租人(乙方)五牛印务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金控2013租字第007号、008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金控公司向五牛印务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由五牛印务公司所有的印刷设备转让给金控公司,再由金控公司出租给五牛印务公司。合同所指的租赁物,是合同附件一《出售回租设备明细表》列明的印刷设备。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在乙方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始终属于甲方,除甲方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租赁物。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租金支付方法和支付时间:每1季支付一期租金,共12期,第一期租金在2013年5月16日前支付。此后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金额详见附件二《租金支付表》:如租金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租赁期内,租息率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合同第十条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支付违约金,乙方之后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有权先扣收违约金、赔偿金,再按租金到期先后顺序依次扣收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由于本合同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出售回租,甲、乙方不再办理租赁物的交付手续,甲方支付租赁物第一笔转让款时,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且乙方已经接受租赁物并验收完毕。甲方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租赁期间,如发现租赁物质量瑕疵,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后,在乙方付清租金等全部款项(包括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由乙方以1000元残值转让价留购,残值转让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当乙方出现逾期支付合同项下的租金或其他款项等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意一种解决办法:(1)乙方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残值转让价、违约金等应收款的总金额(如有保证金、该总金额扣除保证金),租赁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已支付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2)甲方收回租赁物,乙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残值转让价等应收款的总额(如有保证金、该总金额扣除保证金)的2%的违约金,如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超过违约金以上部分的实际损失。已支付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乙方若延迟支付租金,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未付租金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方如有违约或侵权行为,须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工作人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和误工费及其它费用。同日,金控公司与五牛印务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双方于2013年2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金控2013租字第007号、008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担保主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的履行,五牛印务公司自愿将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并列入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为金控公司在主合同下的全部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并且,双方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同日,金控公司作为债权人(甲方),与保证人(乙方)五牛视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金控2013租保字第014号《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五牛视觉公司为五牛印务公司与金控公司签订的编号为金控2013租字第007号、008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合同签订后,金控公司依约向五牛印务公司采购设备,并将所购设备交由五牛印务公司自行使用。五牛印务公司自2013年11月16日起租金未付,开始发生违约至今。以上事实,有金控公司及五牛印务公司、五牛视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融资租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业务回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核对原件,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金控公司与五牛印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控公司与五牛视觉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金控公司已按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向五牛印务公司采购设备,并将所购设备交由五牛印务公司自行使用,金控公司具有案涉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根据金控公司与五牛印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五牛印务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金控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如若五牛印务公司出现逾期支付合同项下的租金或其他款项等情形时,金控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现五牛印务公司至今未付租金,故金控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根据双方的《租金支付表》,五牛印务公司应当自2013年5月16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每1季支付一期租金,现因五牛印务公司自2013年11月16日起租金未付,故金控公司诉请要求五牛印务公司自2013年11月16日起,按《租金确认表》的约定支付《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违约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若五牛印务公司延迟支付租金,每延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租金总额的0.5‰向金控公司支付违约金。故金控公司的关于要求五牛印务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因五牛视觉公司自愿为五牛印务公司与金控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金控公司诉请要求五牛视觉公司对五牛印务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五牛视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五牛印务公司追偿。被告五牛印务公司、五牛视觉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对原告金控公司主张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金控2013租字第007号、008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租赁物(详见附件一《出售回租设备明细表》)三、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按编号为金控2013租字第007号、008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计付,详见附件二租金确认表),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逾期天数分段计算,每日按应付未付租金总额的0.5‰的标准计付至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被告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100.92元,由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 征审 判 员 苟学恩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倩楠附件一:出售回租设备明细表序号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启用日期数量账面价值原值2012年净值1WY-004BOBST模切机SP102-E11BOBST公司台19**.02.0115023972.381110273.932WY-131丝维雅平版丝印机SAP-C瑞士台20**.07.0112596535.881061736.063WY-1028对开四色胶印机BT-440日本秋山国际台20**.07.3115772740.604641475.684WY-008亚华模切机WW1050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台19**.06.011798876.00148406.796WY-009亚华烫金机TYMB920台19**.06.011128500.0019275.008WY-105滚筒式平型网印刷机(含竖送纸)WPG780上海三印套2000.09.011654354.00241438.929WY-129全自动轮式电脑烫金机MK-900T4N天津长荣台20**.04.0111780000.00881100.0013WY-271TYY900全自动圆压烫印机TYY900上海海润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台20**.01.211593135.04321051.9614WY-272TY92011自动烫金模切机TY92011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台20**.02.1311190900.00625222.5017WY-270-A双色胶印机上光装置(UV)UV设备深圳市桥湾贸易公司套2003.05.121275000.00175312.5019WY-265海润TYY820圆压烫印机TYY820上海海润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台20**.10.161422094.87214034.6421WY-1009自动烫印模切机TYM920II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台20**.12.0311027984.02801835.35合计20264102.7910241163.33出售回租设备明细表序号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启用日期数量账面价值原值2012年净值1WY-1029对开6色胶印机日本秋山国际台20**.09.30111202920.867662610.252WY-1014自动烫金模切机TYM920II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台20**.04.3011200000.00648230.003WY-1018自动烫金模切机TYM921II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台20**.05.3111199800.00654075.004WY-1019自动烫金模切机TYM1050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台20**.05.3111254822.99683997.165WY-005裁切机SHM1400HS台19**.02.0113060003.19613700.646WY-007波拉切纸机115ED台19**.02.011713823.49107073.53合计18631370.5310369686.58附件二:租金确认表单位:元期次租金支付日租金合计手续费当期租金合计其中含租赁本金其中含利息起租日2013-2-28600000.0012013-5-162061291.671666666.67394625.0022013-8-162098875.001666666.67432208.3332013-11-162059583.331666666.67392916.6742014-2-162020291.671666666.67353625.00400000.0052014-5-161970750.001666666.67304083.3362014-8-161941708.331666666.67275041.6772014-11-161902416.671666666.67235750.0082015-2-161863125.001666666.67196458.33200000.0092015-5-161818708.331666666.67152041.67102015-8-161784541.671666666.67117875.00112015-11-161745250.001666666.6778583.33122016-2-161711083.331666666.6744416.67合计22977.6252000000029776251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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