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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开碧与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宝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开碧,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宝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姜开碧,女,194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蒋祖成(系姜开碧之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宝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正街37号。负责人任宇,所长。委托代理人唐晟,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宝派出所教导员。委托代理人黎逢豪,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宝派出所民警。原告姜开碧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宝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开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开碧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颜瑶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