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唐佐良与刘平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佐良,刘平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唐佐良,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刘平贵,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佐良诉被告刘平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佐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佐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唐佐良负担。审判员 夏俊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