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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唐佐良与刘平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佐良,刘平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唐佐良,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刘平贵,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佐良诉被告刘平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佐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佐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唐佐良负担。审判员  夏俊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