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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8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8396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丁某,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庆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泫华、人民陪审员唐金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在百合网认识,于2014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2日生育一子。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前完全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6月,被告在杨家坪国美负一楼投资“夜天堂娱乐城”,才装修1个月,被告就称缺资金,欺骗原告去贷款借钱,原告借钱给被告后,被告称仍缺资金,就一直停工。婚后被告又找人投资娱乐城,后来债权人找被告还钱,同时逼原告及其父母还钱。2014年8月31日,被告被债权人逼债受不了自残在医院抢救,情况稳定后从医院离开,下落不明,债权人现天天来找原告和其父母还钱,使其人身和精神都处于崩溃状态,被告的行为是对家庭的极端不负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认为被告所欠债务是其婚前产生的,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应由被告一人全部承担。被告丁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认识,于2014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2日生育一子。现原告起诉认为双方认识时间短结婚草率,以及被告借钱投资“夜天堂娱乐城”失败后下落不明,导致债权人经常找原告及其父母催债,给原告家庭造成极大困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原告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被告借钱投资“夜天堂娱乐城”失败后下落不明,导致债权人经常找原告及其父母催债,给原告家庭造成极大困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所述理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8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限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左庆凯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