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张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范伟民,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