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马小营诉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黄德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营,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黄德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马小营,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马俊,系原告马小营儿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洁,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16259467—3。法定代表人李光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焕超,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德党,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营与被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黄德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营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小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小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诉讼保全费460元,共计897元,由原告马小营承担。审 判 长 邹艳辉审 判 员 尹杰婕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先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