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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马小营诉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黄德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营,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黄德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马小营,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马俊,系原告马小营儿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洁,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16259467—3。法定代表人李光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焕超,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德党,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营与被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黄德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营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小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小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诉讼保全费460元,共计897元,由原告马小营承担。审 判 长  邹艳辉审 判 员  尹杰婕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先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