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浩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