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黎明与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黎明,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72号原告:高黎明。被告: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黎明诉被告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黎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