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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黎明与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黎明,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72号原告:高黎明。被告: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黎明诉被告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黎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