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商初字第7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义弘千贸易有限公司与孙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义弘千贸易有限公司,孙茂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728-4号原告青岛义弘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可伟,职务经理。被告孙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义弘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李商初字第72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王可伟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网点房一处。现本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此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可伟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网点房一处的查封。审 判 长 慕 雪人民陪审员 曲立忠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雅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