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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洪波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赵洪波,男,34岁,汉族,无职业。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系理事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洪波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到期后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慧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