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1月29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魏某,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