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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1月29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魏某,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