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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曹晓辉申请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辉,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曹晓辉,男。被执行人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三湘,男,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郴劳人仲案调字(2014)第6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5725元(其中调解金额55000元,申请执行费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