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民一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秀琴与张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633号原告:刘秀琴,女,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国胜,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系刘秀琴之夫。被告:张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芹与被告张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秀芹承担。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灵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