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肥东民一初字第00694号原告杨某,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马某,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国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