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非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钦朋、吕艳云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钦朋,吕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非审字第12号申请人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胜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汉华,男,现任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现住河北省临西县。被执行人李钦朋。被执行人吕艳云。本院立案庭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行政庭移送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临计征决字���2014)00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晨审 判 员 王贵花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占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