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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韩峰德与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峰德,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11号原告韩峰德。委托代理人魏皛,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飞,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邢妮妮,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峰德诉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原告韩峰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峰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峰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峰德负担。审 判 长  宋洪文审 判 员  刘 叶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