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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议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闫绍辉与刘永生、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绍辉,刘永生,代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闫绍辉(曾用名闫长城),教师。委托代理人闫旭,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亮。被告刘永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静,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娟,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伟,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绍辉诉被告刘永生、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绍辉的委托代理人闫旭、韩亮,被告刘永生的委托代理人黄静,被告代娟的委托代理人程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绍辉诉称:被告刘永生、代娟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6日,二被告因家庭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一年,利息48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及利息(依本金2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3年5月6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永生辩称:二被告确系夫妻关系。借条上均是代娟个人签名,被告代娟借钱时刘永生不在场,也不知情,所涉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永生没有还款义务。被告代娟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利息,且该案所涉借款确系用于家庭沙泵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永生、代娟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6日,被告代娟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4800元。另查明,郑建(另案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在邳州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作询问笔录一份,笔录中郑某证实:2013年5月6日,被告代娟经郑某介绍向原告闫绍辉借款2万元,用于改泵,月利率2%(利息4800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事实有借条、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人员库人员基本信息、派出所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综合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原告闫绍辉与被告代娟之间形成合法借贷关系,被告代娟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关于被告代娟提出的所涉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利息的抗辩意见,被告代娟出具的借条明确的约定利息4800元,结合郑某的笔录,该笔借款月利率2%是可以确认的,且该借款对于利率的约定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刘永生提出所涉借款应为代娟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意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永生、代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被告代娟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虽然被告刘永生提供案外人郑某在新河派出所所做询问笔录一份,但该份证据未能证明借款时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对于被告刘永生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即本案所涉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娟、刘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闫绍辉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永生、代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纪瑞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