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凌俊、XX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62号原告凌俊。委托代理人夏新芳,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98号2幢。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萍,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俊与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俊撤回对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