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世峰、金巨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世峰,金巨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士斌,该公司职工。被告:郭世峰,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金巨鹏,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世峰、金巨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