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曹刚与陈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刚,陈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越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曹刚,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被执行人陈本刚,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生。曹刚申请执行陈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本刚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越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李 清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木出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