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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武警西藏昌都支队。委托代理人:刘明发,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程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