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振桂与沧县天隆米业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桂,沧县天隆米业加工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王振桂,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世成,农民。被告沧县天隆米业加工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2014年12月9日,原告跟随装卸队到被告处卸稻谷,在搬卸过程中,由于他人将原告身后的稻谷袋搬走,致使原告后退时两脚踩空跌倒车下,造成颈部受伤,现原告已住院进行治疗,已花去医药费近10万元,至今未能治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后期治疗费共计14万元。被告同意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沧县天隆米业加工厂于2015年2月9日给付原告王振桂赔偿款14万元。(已履行完毕)二、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昌审 判 员 马 锋人民陪审员 曹可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洪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