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生于1974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玉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