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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苏某甲、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苏某甲,苏某乙,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91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栗某,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及国家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陈玉江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