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苏某甲、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苏某甲,苏某乙,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91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栗某,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及国家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陈玉江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光霞 百度搜索“”